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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法律规章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

点击量:469   时间:2011-04-29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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