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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昆山市物业服务管理协会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昆山市物业服务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昆山市物业管理企业 自愿组成的 行业 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昆山市民政局 ;行业指导单位是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局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昆山市萧林路219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为企业服务。

1)代表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

2)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3)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4)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编制出版行业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5)组织与行业相关的展览会、展销会,举办与行业相关的报告会、研讨会。

6)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7)指导企业建立走向市场的管理体制,促进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在市场竟争中获益。

2、为政府服务。

1)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政策法规等提供建议。

2)协助政府宣传、落实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3)协助政府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4)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行业信息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的情况及趋势。

5)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3、为行业服务。

1)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地位的提高和良好形象的树立;

 (2)组织企业制订行业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3)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制止超低价竞争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竟争;

 (4)研究提出企业结构调整方案,促进行业结构的优化,推进企业间的专业协作和区域化协同管理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须具备物业管理的经营资质;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  1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7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0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各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70  %。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7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2。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三十三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即裘建华        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秘书长为职,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盖上公章。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在相关网站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或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清算工作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团体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团体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十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 2021   3  18  日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