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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昆山市物业服务管理协会(办公室)人员工作制度


   

一、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原则
  秘书处为市物协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遵循择优聘用、竞争上岗、年终考核、奖励先进、淘汰庸劣的原则。
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形式
  行业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为:退休后聘用、借用式聘用(其中又分原单位结算工资与原单位不结算工资;原单位发全部工资奖金与只发基本工资)、社会聘用。秘书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性用工。
三、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协会给予的聘费、津贴、月奖和其他福利性收入。临时用工只享受临时用工协议商定的收入。
四、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所含范围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内设部门(不含合作设立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
五、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聘用时间为四年;到期后,如秘书处和工作人员本人无异议,可继续聘用,聘用形式以秘书处发文为准。秘书处如决定对某工作人员不再续聘,提前两个月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准备。
六、秘书处对新聘用人员的录用程序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需增加新的聘用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先由秘书处提出增加人员的计划及新增人员的有关资料,提出初步意见报请会长同意,可对该同志进行三个月的试用。试用期间,秘书处代表协会与该同志签订试用协议(也可采取双方约定形式),确定试用期间本人的月收入。试用期满后,由本人做出小结,秘书处提出聘用报告,并做出考察鉴定,分管副会长、副秘书长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最后由会长确定是否聘用。
七、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离岗事项
秘书处工作人员离岗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劳动法》、市劳动局和市社会服务局(原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有关规定精神,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正常离岗;
     2、工作人员自主选择,自动离岗;
     3、工作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及其他违纪事项,秘书处决定终止对其的聘用。
     4、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工作,秘书处决定对其不再继续聘用。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按章程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会长和秘书长的离岗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其余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按照本协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相应的能力和工作热情、敬业等要求,掌握离岗时间。
  秘书处工作人员正常离岗,必须在其离岗时间前一个月上报会长及秘书长,经会长与秘书长同意后,通知其本人做好离岗前的准备,办理好需要交接的有关手续。
秘书处对离岗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发放若干补贴:
  1、工作人员正常离岗,一次性发放一年聘费、津贴。
  2、对不再续聘的工作人员,根据其在协会的工作时间发放补贴。
  3、对自动要求离开协会的协会工作人员,发放一个月的聘费、津贴。
  4、对因违法违纪被协会终止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再发放相关补贴。
八、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外兼职的有关事项
  秘书处工作人员经协会委派,可在协会外有关单位担任相关职务。其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另行决定。未经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协会同意,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在外兼任实质性职务。
九、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秘书处在年终时应进行述职,在述职的基础上进行考评。考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由协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评定并投票选择。优秀票超过半数者,获得协会当年奖励。秘书处工作人员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投票考评。优秀票超过半数者获得协会当年奖励。秘书处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及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事项,秘书处将在事实清楚后解除对其的聘用。
十、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调配及任务任命
  驻会副会长、副秘书长的增设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提名,由理事会通过确认。部门负责人的任命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秘书长签批发文;其他工作人员工作的调配由会长及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
十一、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收入晋级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十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填写登记表、写明自己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及其他情况,登记表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收集。
十三、秘书处正式工作人员的各项收入由秘书处(办公室)根据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的标准、人员制工资表,会长及秘书长审批,财务部造册和发放。
十四、秘书处工作人员应遵守《江苏省昆山市物业服务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守则》和协会的其他各项制度,服从秘书处的人员安排和工作安排。
十五、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会长及秘书长总负责。

     

昆山市物业服务管理协会
2010年11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