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昆山市物业服务管理协会官方网站!
站内导航
省级法律规章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点击量:454   时间:2011-04-29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