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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

昆山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03

点击量:943   时间:2011-05-19
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监视系统、电子巡更)中有一项不能正常运行的;
17.物业从业人员“吃、拿、卡、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18.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19.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20.危及人身安全位置未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的;
21提供特约服务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22.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其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的。
(六)下列行为每发生一次扣0.5分
1.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按人、次);
2.从业人员未挂牌上岗的(按人、次);
3.从业人员在岗衣冠不整的(按人、次);
4.安全护卫人员没有通过政审工作的(按人、次);
5安全护卫人员的信息没有输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按人、次);
6安全护卫人员未穿戴统一制服并佩带统一标志的(按人、次);
7.安全护卫人员不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按人、次);
8.未按规定或者约定对小区绿化进行养护的;
9.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清扫保洁服务的;
10. 单元内有一台以上电梯的,不能保证至少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
11.一般报修项目未按约定时间修复的;
12.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13.区域内无停车线或停车线不清,车辆乱停放现象严重的;
14.生活垃圾未日产日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15.未建立业主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反馈和处理制度的;
16.未建立日常维护养护费用管理、使用制度的;
17. 物业管理企业的自用水电,或者业主公摊水电未独立计量,收费不明确的
18.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代收代缴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19.其它违约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十七条  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第十八条  一年度内,累计减分10分(含10分)以上的,不能评定为甲级物业管理企业;累计减分15分(含15分)以上的,不能评定为乙级物业管理企业;累计减分25分(含25分)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丙级物业管理企业;累计减分30分(含30分)以上的,直接评定为丁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一经发现,应当加分的倒扣分,应当减分的加倍减分。
第二十条  根据信用信息在对物业管理企业加减分时,同时对所在项目的管理处主任进行加减分,一年度内如累计减分达10(含10分)以上的,取消从事管理处主任的上岗资格,重新培训后方能再上岗。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分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
1.即时评价。市建设局将认证后的物业管理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及时记录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市昆山房产信息网(WWW.KSFC.GOV.CN)向社会公布。
2.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每年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各种信用信息情况评定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并于下一年第1个月10日前在昆山房产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暂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个人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后最终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于20日前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正式结果。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投标、资质管理、评优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1.对甲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减少日常检查工作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时,可以适用书面审查;对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优先审定;在申请办理年度检验时,只作程序性、备案性检查;对行业各类奖励或者评比,予以优先考虑。
2.对乙级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不重点监管。
3.对丙级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资质年检时重点审查。
4.对丁级物业管理企业增加检查或者抽查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明确检查形式的,进行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明确规定检查形式的,进行重点审查;取消资质晋级资格;限制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5.对列入黑名单的物业管理企业,一年内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不得承接任何新的项目。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包括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信用信息的查询。
市建设局将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昆山房产信息网(WWW.KSFC.GOV.CN)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即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1.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管理企业终止。
2.良好行为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个人受到表彰,获取荣誉称号的有效期。
3.不良行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一年。
4.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一年,记录期限内不得到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物业管理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记录期限为二年,记录期限内不允许到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市建设局提出撤消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市建设局实地
考察验收后,对整改效果良好的,可撤消记录,但在本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相应扣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企业申诉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对公示的信用信息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市建设局在接到申诉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局和物业管理专委会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建设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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