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8〕67号
市政府转发关于调整苏州市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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