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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法律规章

省厅转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01

点击量:438   时间:2011-04-2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房管〔2010〕63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房产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学习贯彻《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切实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违法违约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承接查验形成的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告知并经其确认。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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