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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法律规章

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02

点击量:637   时间:2011-04-29

(三)非出售的新建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

                                        三、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投标资格合格,并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出席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
   (三)投标企业经营的法定相关证书、企业业绩情况等;
   (四)投标测算和投标报价;
   (五)物业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应当依次按封面、目录、序言(或概要)、内容、附件的格式顺序编制装订。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或聘请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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