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别采用绿、蓝、黄、红标示。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甲级物业管理企业为信用优秀物业管理企业,评定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
2.乙级物业管理企业为信用良好物业管理企业,评定得分在80至70分(含70分)之间;
3.丙级物业管理企业为信用一般物业管理企业,评定得分在70至60分(含60分)之间;
4.丁级物业管理企业为信用不良物业管理企业,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
5.新成立或新备案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正式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前不参加评定。
第十六条 评定加分项目及分值:
1.物业管理企业获得国家、省、苏州市、昆山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8分;获得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
2.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省、苏州市、昆山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管理项目称号的,分别加18分、10分、5分、3分。
3.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国家、省、苏州市、昆山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8分、5分、